开店宝提示:防范无证经营支付业务风险

2020-11-26 23:20:34 开店宝官网 1571


一、基础知识篇


1、无证机构之“证”。除银行以及提供清算服务的银联、网联外,“证”主要指《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上明确注明许可的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及有效期。


2、无证机构的定义。无证机构指不属于银行、银联、网联,且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支付业务的机构。


3、无证机构的认定标准。无资质但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的;无资质但经营网络支付业务的;无资质但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超范围经营:超过《支付业务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4、无证机构多发领域。收单业务外包机构,特别是提供聚合支付业务的外包机构;电商平台;电子储值卡销售平台。


二、业务识别篇


1、持证机构“四关注”。持证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支付服务时,要重点监测账户资金划转情况,如存在以下情形,则该企业可能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涉及跨区域交易;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度性质明显;拆分交易痕迹明显,故意规避交易限额;资金转入、转出金额与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若持证机构发现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企业,需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并密切关注其账户资金情况,根据交易规模必要时采取一定的风控措施。


2、企业严守“三红线”。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要明确自身业务模式的合规性,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自查,以防触碰无证经营红线。

(1)银行卡收单业务:一是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接入持证机构,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即所谓“二清”行为。二是从事银行卡收单商户审核、协议签订、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

(2)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二是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3)多用途预付卡业务: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二是发行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的多用途预付卡(包括电子卡和实体卡),留存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商户订单为商户结算。若企业发现自身存在疑似违规业务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咨询合规经营模式。


3、商户掌握“三核查”。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核查合作机构是否为无证机构:

一是核查机构资质。商户在购买支付机构POS机具、入驻电商平台、受理某类多用途预付卡时,可先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该机构是否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若无,则该公司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特别提示:银联作为专业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从事POS机生产、销售、布放等活动,对于声称布放银联机具的机构,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应拒绝合作。

二是核对签约协议。商户在签署协议时,要查看协议相对方是否为持证机构,协议是否为正规合同文本,协议内容是否包括资金到账时间、手续费收取、机具功能、增值服务等信息。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若协议内容明显存在资金结算周期较长(新入网商户正常结算周期为T+1/D+1,遇节假日顺延)、手续费低于市场价或免手续费、宣传高额返现、一机多商户等增值服务的,则该公司可能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三是核对结算资金信息。核对结算资金来源是否正规,若发现资金来源于XX公司银行账户、XX公司支付宝账户、XX公司财付通账户,而该公司并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资金直接来源于XX个人银行账户、XX个人支付宝账户、XX个人财付通账户的,则该业务可能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若商户发现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企业,可留存相关证据并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举报(举报平台:jubao.pcac.org.cn, 举报电话:010-66001918)。


三、危害篇


1、资金安全无保障。无证机构所留存的资金不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可自行控制和支配,极易产生无证机构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甚至发生携款跑路事件。


2、信息安全无保护。无证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受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规范的约束,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极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威胁消费者信息安全,严重时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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