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预付卡章程

2019-12-20 12:00:56 开店宝官网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记名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开店宝记名预付卡/记名卡”是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开店宝记名卡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三条 开店宝记名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开店宝记名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开店宝记名卡在发行机构特约商户处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开店宝记名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开店宝记名卡持卡人须在发行机构售卡中心柜面进行注册登记,登记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须与签发机构登记的相同)。

第七条 持卡人申领开店宝记名卡成功后,应立即在开店宝记名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并与申领卡片时所提交信息相同。开店宝记名卡特约商户有权在必要时依据卡背面的签名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持卡人的身份。

第八条 发行机构向记名卡持卡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发行机构提供并认可的方式修改个人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将密码告诉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九条 开店宝记名卡含有两个账户,主账户和钱包账户。主账户内资金可圈存至钱包账户,但钱包账户资金不可返回主账户。主账户内资金可以挂失,凭密码联机或网上消费。钱包账户内资金不可挂失、脱机消费且无需密码,网上消费/缴费须使用发行机构专用读卡设备。

第十条 开店宝记名卡享有消费奖励、充值、网上购物、主账户余额实时查询、挂失、补卡、坏卡换卡、密码重置等产品服务。

第十一条 开店宝记名卡可通过银行卡(信用卡除外)或现金进行充值。充值业务一旦办理成功,不得取消。 开店宝记名卡充值后的卡内资金不超过5000元。 开店宝记名卡充值应当使用实名。办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充值的,不得使用现金。 开店宝记名卡内的充值金额仅能用于在开店宝卡特约商户处消费,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卡内金额不计息。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户名: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215500692

第十二条 开店宝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第十三条 开店宝记名卡用户可通过www.candypay.com查询开店宝记名卡主账户余额、 消费奖励和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开店宝记名卡仅限注册人使用,一律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或代他人付款。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发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当开店宝记名卡人为损坏,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开店宝记名卡和本人有效证件( 必须与对应开店宝记名卡的注册证件信息相符)办理换卡业务,并需按我司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换卡服务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遗失开店宝记名卡,应及时通过www.candypay.com或客户服务电话办理临时挂失业务,临时挂失成功后立即生效,在临时挂失生效之前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临时挂失成功后须在7日内至发行机构售卡中心柜面进行书面正式挂失,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且临时挂失失效后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钱包账户不挂失。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与对应开店宝记名卡的注册身份证信息相符)办理挂失补卡业务。

第十七条 开店宝记名卡每卡每年收取年服务费。售卡次月开始收取,每年收一次从卡内余额中自动扣收。

第十八条 当开店宝记名卡消费发生退货时,发行机构将退货金额退至开店宝记名卡主账户中,同时从卡中扣除该笔消费对应的返奖金额和积分点数。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进行网上购物时,主账户消费使用的密码是证明持卡人身份的唯一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此密码,不得泄露,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若持卡人忘记密码,可对密码进行重置。

第二十条 开店宝记名卡不得透支消费。如因扣收开店宝记名卡规定的相关费用发生欠费,发行机构有权暂停对应开店宝记名卡服务,并向持卡人追索欠费款项。持卡人在清偿欠费款项后,卡片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开店宝记名卡,持卡人申领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发行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如持卡人赎回开店宝记名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申领日起满3个月。

(2)持卡人出示开店宝记名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赎回开店宝记名卡内剩余资金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开店宝记名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遵守本章程的,发行机构有权注销其开店宝记名卡,持卡人将丧失开店宝记名卡对应的全部权利,发行机构不退还所收当年收取的年服务费。如持卡人存在未还清的债务,发行机构仍拥有向注册持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


第四章  收费

第二十四条 开店宝记名卡购卡需收取购卡手续费和工本费,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开店宝记名卡每卡每年收取年服务费,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查询一年以上的开店宝卡交易明细的查询费标准,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开店宝预付卡毁损换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开店宝记名卡主账户可挂失,需收取挂失手续费,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钱包账户不挂失。

第二十九条 若持卡人忘记密码,可对开店宝记名卡密码进行重置,密码重置费标准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赎回,需收取赎回收费,详见《开店宝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如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开店宝公司网站等提供开店宝记名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三十三条 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开店宝制定、修改和解释。开店宝变更开店宝记名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开店宝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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